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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僱用任何人之前,向他詳細說明僱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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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或僱員提出書面要求,給予僱員一份合約副本以作參考及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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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改僱傭條件之前〔特別是工資及福利〕,必須徵詢僱員的意見,並應取得僱員的同意;如更改僱傭條件細則是以書面形式列出或僱員要求僱主以書面提供更改的細則,將這些書面更改的副本交給僱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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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聘用承諾中加入受聘者不可成為職工會會員的條件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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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參加職工會及其活動的權利;或因僱員行使上述的權利而解僱、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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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僱主能夠根據僱傭合約支付工資,否則不得訂立、續訂或繼續任何僱傭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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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取得僱員的同意前,不得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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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照《僱傭條例》所規定的情況外,不得扣除僱員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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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外,不得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終止其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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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外,不得在僱員給予懷孕通知後解僱該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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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醫生證明懷孕僱員不適宜處理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不得將該等工作分派給該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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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由於僱員行使參加職工會及職工會活動的權利而解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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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由於僱員曾在有關執行勞工法例、工業意外或違反工作安全規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資料而解僱該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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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及保存每一位僱員的以下記錄:
- 工資及僱傭記錄
- 女性僱員的產假和產假薪酬
- 僱員累積的有薪病假及曾領取的疾病津貼
- 年假及假期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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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檢查僱員身分證明後,在僱員工作地點存放僱員的記錄(《入境條例》的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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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僱用15 歲至17 歲青年在工業經營工作的工時和休息日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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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僱用13 歲至14 歲兒童在非工業機構工作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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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存受僱青年和兒童的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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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僱用15 歲的青年從事危險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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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讓15 歲的青年在工業經營內搬動超過18 公斤的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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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僱用15 歲以下兒童在工業經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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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僱用13 歲以下的兒童在任何行業工作。 |
平等就業機會
僱主必須確保在工作環境中,人人機會平等,並不得基於某人的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或家庭崗位而作出歧視。與平等就業機會有關的法例如下:
《殘疾歧視條例》(第487 章)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 章)
《性別歧視條例》(第480 章)
查詢:平等機會委員會
為僱員提供退休福利
由2000 年12 月1 日起,僱主必須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 章)安排僱員參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並必須為他們作出強制性供款,保障他們的利益。
查詢: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僱員的個人資料
僱主必須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處理僱員的個人資料。
查詢: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